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小汉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5××××××××。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孟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存款891.55元,已给付申请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翠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