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某、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袁某某、冯某某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冯某某的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某、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某、冯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