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某、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袁某某、冯某某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冯某某的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某、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某、冯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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