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应福,男,****年**月**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沅陵营业部主任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刘继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张文刚,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审理经过 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继平、张文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继平、张文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对沅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2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群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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