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4W6K46。

负责人:许传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组织机构代码75351089-X。

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织机构代码79037653-8。

法定代表人:辛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辛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辛为华,董事长。审理经过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辛为华、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日仲字第28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11月21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2017年3月31日,本院恢复案件执行。

本院在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鲁11执4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岚山区的房产证号为岚房权证岚山字第××号、岚房权证岚山字第××号、岚房权证岚山字第××号、岚房权证岚山字第××号房产,土地证号为日岚国用(2007)第036号、日岚国用(2007)第037号、日岚国用(2007)第038号、日岚国用(2007)第0**国有土地使用权;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鲁11执4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31日,本院恢复案件执行,先后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权投资情况、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或柜台查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11执恢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辛为华在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1020000018600017092账户的86670元,在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1030000018600034224账户的57716元;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鲁11执恢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办事处房地产,于2017年6月5日委托淘宝网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流拍。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为华达成执行和解,以股金原价144386元抵顶执行款144386元,本院作出(2017)鲁11执恢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辛为华在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及分红账户的冻结;2017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7)鲁11执5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办事处的房产证号为岚房权证岚山字第××号土土地证号为日岚国用(2014)第001273号、岚房权证岚山字第tim**×号日岚国用(2014)第001275号、岚房权证岚山字第××号日岚国用(2014)第001276号、岚房权证岚山字第××号日岚国用(2014)第001274号房地产作价341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鲁11执5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红军

审判员  王淑萍

审判员  张卫华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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