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理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富海路1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NPDGY0K。

法定代表人:杜云飞,职务总经理。

被告:罗朝成,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大理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朝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理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朝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大理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租金414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门从事汽车租赁的公司。2020年1月,被告向原告租用云L×××××号汽车到2020年9月5日返还车辆,被告未付清全部租金,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付租金41400元,并承诺分期于2021年2月1日前全部还清。但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罗朝成未到庭应诉及陈述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汽车租赁合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租车明细、被告手持欠条照片。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实原告主张的上述案件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举证能够证实被告至今欠付车辆租金41400元,其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罗朝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被告罗朝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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