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庆塔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菱南公寓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04936886U。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恒山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庆塔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恒山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庆塔氯碱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9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方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