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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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疆林,男,****年**月**日出生,住 新疆昌吉市 。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疆林,男,****年**月**日出生,住 新疆昌吉市 。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疆林因与被申请人杨兴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李疆林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审理本案程序错误。申请人因长期在外工作,居无定所,原审法院按照申请人的户籍地址邮寄了开庭传票,但申请人没有接到邮递人员电话,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法院收到被退回的邮件后,也未联系申请人索要新的邮寄地址,原审判决作出后,未通知申请人领取判决书,又将该判决书邮寄至申请人户籍地址,申请人仍未收到判决书,直至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才知道该案已经审理结案;二、原审法院缺席审理本案,未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履行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仍然参与公司经营,并且未按约定将股权过户至申请人名下,股权并未变更,因此原审判决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错误。另外,新疆屯南欣辉商贸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2019年底由原审法院执行局进行拍卖,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综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十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原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时通过短信方式与李疆林取得联系,并按李疆林告知的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后因李疆林电话长期占线邮件被退回,原审法院又以短信方式向李疆林送达开庭传票,李疆林未回复,开庭前一日原审法院再次以电话方式通知李疆林开庭,李疆林回复“好的,我知道了,我本人到不了”。通过以上事实,原审法院已按李疆林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因其个人原因邮件被退回,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并且文书被退回后原审法院又以短信和电话方式向其告知开庭事宜,已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不存在送达程序违法的情况,李疆林关于本案缺席审理程序错误的再审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本案事实是否查明的问题,李疆林认为涉案的新疆屯南欣辉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底进行拍卖,并提供相应执行裁定书证明,认为其与杨兴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予解除。对此,本院认为,李疆林与杨兴平的股权《转让协议》2019年1月20日即已签订,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李疆林再审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其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疆林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