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某,应县人。

被告:孟某,汉族,应县臧寨乡韩家坊村人,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应县人。系被告孟某儿子。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与被告孟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2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夏天,被告将盖五间上房的建筑工程承揽给原告,约定工钱为52000元。在工程完工后,被告只给了原告44800元,余下的7200元一直未给。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余下的工程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付,其儿子孙某还多次言语威胁。为此,原告曾向村委会反映该问题,村委会阻止了双方调解,但未果。后原告又向应县司法局反映该问题,应县臧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两名调解员下去调解,但也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孟某辩称,2020年夏天我们家盖房时,原告去我家说想要承揽下我们家的工程,然后我们就约定起盖五间新房52000元,同时约定工程要与我本家叔叔做的工程进度一样。现在本家叔叔已经把房的瓷砖贴了,闲房也做好了,但原告却没有给闲房贴砖。在我们给新房打抽油烟机时,发现都是烂的,大梁是空的,房屋有30%里面都是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综上,原告目前还未完成工程,原告应把剩余工程做完后才能拿到报酬。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农历后四月份,原告魏某与被告孟某订立口头承揽合同,约定原告魏某为被告孟某起盖五间新房,工程价款52000元,但双方未对房屋工程进度进行明确约定。原告工程做到七月十五后,被告先后给付原告工程款44800元。后双方因工程进度完成问题发生纠纷。2021年2月2日,双方经臧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人民调解终结书、证人证言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订立书面承揽合同,双方仅约定工程总价款为52000元,未就工程完成进度达成合意。双方均不能证明合同具体约定的工程进度,根据当地建房习惯也不能确定原告是否完成全部工程进度,由此造成争议,原、被告双方均负有责任。故本院酌情确定原、被告双方各分担36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魏某工程款3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交2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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