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家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053。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由吴川市梅菉街道解放社区×民委员会推荐参加诉讼。 被告:曾宪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35。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家华与被告曾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家华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家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家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帝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永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