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10号319、320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焕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大为,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煦,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白程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红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