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揭家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居民,住安徽省郎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光明与被告揭家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蒋光明于2021年6月7日以被告揭家祥已履行协商确定的付款义务,双方因本案产生的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蒋光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佘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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