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太行大道与九山路南延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651438264。 法定代表人:王红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修成,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申请人:闫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申请人:赵小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周杰、闫建伟、赵小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住房公积金以5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周杰、闫建伟、赵小雪名下的存款、住房公积金以5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传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