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1,山西省孝义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2,山西省孝义市人。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之儿子。

被告:武×,山西省孝义市人,现住孝义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赵×1与被告武×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1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1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1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赵×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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