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宜春市茂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6066920R。 法定代表人:高文凡,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罗新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审理经过

宜春市茂盛饲料有限公司诉罗新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赣0923民初8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罗新元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宜春市茂盛饲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罗新元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春市茂盛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罗新元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名下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宜春市茂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晏胜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况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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