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聂聆聆,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
被申请人:梁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
审理经过
申请人聂聆聆因离婚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梁伟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外人游盟晋、聂莉莉自愿以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XXXX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聆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梁伟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二、将案外人游盟晋、聂莉莉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XXXX房屋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聂聆聆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