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安乐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北安乐乡北安乐村南。
负责人:张立增,系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昌,系该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旺,系该社职工。
被告:苗现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被告:李先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安乐信用社诉被告苗现强、李先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安乐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