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校万**,男,****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孙素娟,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东晓,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康志转,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东晓、康志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东晓、康志转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东晓、康志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东晓、康志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1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