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校万**,男,****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孙素娟,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东晓,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康志转,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东晓、康志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东晓、康志转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东晓、康志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东晓、康志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1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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