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布鲁盖,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和硕县。
被执行人:那仁吐叶,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和硕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布鲁盖与被执行人那仁吐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2020)新2828民特7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布鲁盖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47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布鲁盖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那仁吐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日,调查被执行人那仁吐叶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那仁吐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均不足额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那仁吐叶已向申请人布鲁盖支付4000元,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布鲁盖与被执行人那仁吐叶对剩余案款9470元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那仁吐叶保证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向申请人布鲁盖支付案款1000元,直到9470元支付完毕为止。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布鲁盖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特79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布鲁盖对被执行人那仁吐叶享有的9470元债权,如被执行人那仁吐叶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布鲁盖有权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