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琼90**执291号

被执行人:王某,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2017)琼9021执291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缴纳罚金人民币628元,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王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进行四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因被执行人王某没有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登记情况,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琼9021执291号执行决定书,已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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