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琚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孙吉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审理经过
原告琚秀云与被告孙吉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用的通知。原告琚秀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琚秀云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