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金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公民身份号码362××××××××××××*。
被告:姚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唐金明与被告姚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金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唐金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