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某,女,彝族,农民,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关星,男,织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某,男,汉族,住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与被告包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不愿再行诉讼,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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