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某,女,彝族,农民,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关星,男,织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某,男,汉族,住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与被告包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不愿再行诉讼,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