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星怡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雷公岭路36号后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汤龙。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
被申请人:广州桑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793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湖南星怡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桑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星怡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桑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单号:603110404602021000××××-000),为申请人湖南星怡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星怡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广州桑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45元,由申请人湖南星怡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