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马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平与被告马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和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借款期限2个月。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马克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张国平提交了借条1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国平与被告马克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1日被告马克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张国平出具借条1张,约定被告马克向原告张国平借款10000元,月息2分,于2019年10月1日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张国平要求被告马克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有借条为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借条上约定月息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月利率2%进行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3.85%×4)进行计算。被告马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马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国平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马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党 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