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鑫恒耀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火车东站(灯塔货站)7、8号门面后半部分。

法定代表人:赵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锋,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

法定代表人:向国庆。

被申请人樊枫,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鑫恒耀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河滨支行开设账号为52×××21内存款49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DM202152220000000291)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鑫恒耀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河滨支行开设账号为52×××21内存款49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DM202152220000000291)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河滨支行开设账号为52×××21内存款49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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