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楼**2827。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姣,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陵新花都娱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景湖湾**楼div>
法定代表人:徐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多章,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俊,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与被告铜陵新花都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花都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鸟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州、袁玉姣,被告新花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多章、谢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鸟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新花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KTV曲库中的85首音乐电视作品;2.新花都公司赔偿鸟人公司经济损失68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2412元,其中公证费1950元,包厢费200元,差旅费用262元,合计70412元;3.新花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鸟人公司通过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了音乐电视作品合集《好歌天天唱》,收录了鸟人公司享有完全著作权的《两只蝴蝶》《完美结局》《真感觉》《龙》《说吧,你说吧》等233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清单),出版号为“ISBN978-7-88102-468-4”,在该合集的封底载明“本合集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新花都公司未经鸟人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将鸟人公司上述专辑中《如果你嫁给我》《忘不了的你》《爱着她,想着她》等85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新花都公司的上述营利性行为侵犯了鸟人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严重侵犯了鸟人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
新花都公司辩称:一、鸟人公司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1.鸟人公司不能证明其提交的《好歌天天唱》光盘系合法出版物。依据《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音像或电子出版物均应使用中国标准书号,且有国家核发的书号通知书,否则就不是正规合法的出版物。本案中鸟人公司仅提供了光盘出版物,没有提供国家版权局向其核发书号通知书的相关证据,光盘上所载明的出版号“ISBN978-7-88102-468-4”在国家版权局官网上也无法查询到任何信息,鸟人公司所提供的出版物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将署名人鸟人公司认定为著作权人。2.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不能证明音像制品著作权权属问题。根据《<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国家标准实施办法》、《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以及国标GB13396-2009《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的规定,ISRC不再承担音像制品版号的功能。同时,鸟人公司提供的ISRC歌曲编码表是其单方制作的,不具有真实性。二、新花都公司没有使用鸟人公司作品,没有侵权行为。本案鸟人公司仅提供了民权县公证处的公证书来证明新花都公司具有侵权行为,但该公证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证明力不能被采信。1.《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鸟人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而是委托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为办理公证事宜。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违反了法律规定。2.《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本案公证机构是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而鸟人公司与新花都公司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均不在河南省民权县,因此民权县公证处依法无管辖权。3.鸟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和视频资料存在明显缺陷,公证行为不连续、不完整,存在摄像人于路路身份不明、摄像机有无存储卡不明确、光盘刻制不合法等违反公证程序的问题,因此公证结论不能被采信。4.即使公证书和视频资料具有证明力,也不能证明新花都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因为KTV点歌是不收费的,即播放歌曲没有营利目的。且从点歌系统可以看出该类歌曲没有点击率,没有点击播放就没有侵权。三、侵权损失不存在。鸟人公司既不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不能证明新花都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的违法所得,更没有提供其主张的按照每首歌800元进行赔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鸟人公司出示的合理费用相关证据,没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鸟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好歌天天唱》合集,证明鸟人公司要求保护的作品类型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鸟人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公证书,证明新花都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3.公证费发票、取证时在新花都公司消费支出及差旅费发票,证明鸟人公司为主张权利支付了合理费用;4.授权委托书,证明鸟人公司委托第三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涉案侵权事实进行取证,并申请在取证的同时对取证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新花都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予认可,不能证明鸟人公司的观点。鸟人公司不能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版权证书证明其提交的光盘合集为合法出版物,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即不能认定在包装上署名的作者就是著作权人;2.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公证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3.对证据三中有原件的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票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没有原件的票据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4.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授权委托书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鸟人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上述三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认定。鸟人公司提交的证据三中公证费发票系原件,虽然未明确标注为本案所发生的公证费用,但是鉴于公证费发票与鸟人公司申请公证的时间相吻合,且公证行为实际发生并产生费用,故本院对公证费发票予以采信。鸟人公司提交的消费发票虽系复印件,但是公证书载明该复印件与保存在公证处的原件相符,且在包厢内的消费行为业已发生,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鸟人公司提交的其他差旅费发票均系复印件,且鸟人公司当庭放弃了对差旅费的主张,故本院对差旅费发票不予认定。
新花都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鸟人公司通过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了音乐电视作品合集《好歌天天唱》,收录了其享有完全著作权的《两只蝴蝶》《完美结局》《真感觉》等233首音乐电视作品,出版号为“ISBN978-7-88102-468-4”,该专辑封套上注明“著作权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等信息。2015年10月21日,鸟人公司授权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其自己名义申请办理鸟人公司著作权被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公证。同日,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华向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申请。11月9日18时,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和郑华以消费者身份进入铜陵县景湖湾24号“花都”307房间,用内存空白的录像机对新花都公司点歌系统中《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等85首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同年11月16日,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出具(2015)民证民字第1198号公证书,公证书内附有消费票据载明金额为200元,支付的公证费为1950元。经播放比对,前述公证书所附封存光盘中《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等85首音乐电视作品播放的部分截屏拍摄画面、歌词、旋律,与《好歌天天唱》合集中对应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歌词、旋律一致。
另查明:新花都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经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卡拉OK,歌舞包厢服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及举证、质证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鸟人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新花都公司是否侵犯了鸟人公司的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新花都公司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鸟人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音乐电视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歌词、歌曲等一样,均应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鸟人公司通过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了音乐电视作品合集《好歌天天唱》,该专辑封套上注明鸟人公司为著作权人,新花都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可以认定鸟人公司对该专辑享有著作权。新花都公司辩称鸟人公司提供的音乐电视作品合集并非合法出版物,不属于作品,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予以保护。对此,依据《〈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国家标准实施办法》第三条和《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每一可独立使用的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均须分配一个单独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简称ISRC编码),该编码只标识被编码对象,不能作为出版物标识。而全国所有正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均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简称ISBN)作为出版物标识。本案中,鸟人公司提供的音像制品合集中每首歌曲均有对应的ISRC编码,合集封套上也标注了ISBN编码,符合音像制品出版物的上述法律规定。故新花都公司的上述辩称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新花都公司是否侵犯了鸟人公司的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案中,新花都公司以歌舞娱乐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其未经鸟人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好歌天天唱》合集提供歌曲点播服务,侵犯了鸟人公司的著作权。新花都公司辩称鸟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所附封存视频资料在公证主体、管辖和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证明侵权事实存在。对此,分析认定如下:其一,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本案鸟人公司将不属于必须由本人进行申办的公证事项委托给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办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基于鸟人公司的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以及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根据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对涉案公证事项进行受理,并无不当。其二,新花都公司辩称公证程序存在摄像人身份不明、摄像机有无存储卡不明确、光盘刻制不合法等问题,经查,本案公证事项是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由于路路负责摄像并在工作记录中签名,且公证书载明“经检查,录像机中的内存为空白”,公证光盘也是在公证员监督下制作而成,新花都公司关于公证程序违法的辩称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其三,退一步讲,即便涉案公证书在主体、管辖或程序上存在瑕疵,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由公证机构依法作出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本案中,新花都公司并未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同时,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公证书本质上是一种公文书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角度对书证的内容即视频资料进行审查,经播放比对,公证书所附视频资料中《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等85首音乐电视作品播放的部分截屏拍摄画面、歌词、旋律,与《好歌天天唱》合集中对应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歌词、旋律一致,鸟人公司、新花都公司对比对结果均无异议,足以证明新花都公司侵犯了鸟人公司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
三、关于新花都公司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如上所述,鸟人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新花都公司侵犯了鸟人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本院对鸟人公司要求新花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侵权歌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鸟人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新花都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计算,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和侵权行为的规模、性质等因素连同鸟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不包括鸟人公司当庭放弃主张的差旅费),本院酌定新花都公司赔偿鸟人公司经济损失194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铜陵新花都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等85首音乐电视作品(作品目录详见附件);
二、被告铜陵新花都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经济损失人民币194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4元,由被告铜陵新花都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