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成县华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龙峡村陇南华昌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会展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成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甘肃成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成县华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成县华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成县华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7元,减半收取计1183.5元,由成县华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