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童丹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倩雅,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毛曙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胡荣,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向伟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童丹凤与被告毛曙光、向伟兰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童丹凤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丹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丹凤撤诉。
本案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童丹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