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勇(身份证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伊宁市。
被告:冶占军(身份证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勇与被告冶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马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勇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马勇负担,另488元退还原告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