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廷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思南县
。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刘廷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刘廷印在德江长征村镇银行46801012620
**7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