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育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幸福源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晓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幸福源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连县人民法院(2021)青2222民初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的砂石料加工行为实际是祁连县黑河黄藏寺水利枢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密不可分的一环,双方签订的合同实质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不是仅为加工承揽合同份内容。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应属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合同对管辖的约定无效;2.祁连县人民法院最初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权对本案进行受理,无论从专属管辖角度还是实质上能够定纷止争来看,由祁连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河南幸福源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由祁连县人民法院审理。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由祁连县人民法院审理,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祁连县,为便于案件的审理以及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本案由祁连县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祁连县人民法院(2021)青2222民初24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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