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永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龙,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珍,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蔡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厦门海音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08-1号。

法定代表人:蔡娜。

审理经过 原告林永福诉被告蔡娜、第三人厦门海音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音娜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永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珍,被告蔡娜并作为第三人海音娜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林永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娜向林永福支付股权转让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0%计算,以股权转让款总额1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蔡娜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0日,林永福与蔡娜共同投资设立第三人海音娜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林永福持有40%股权,蔡娜持有60%股权。海音娜公司设立之后由蔡娜独自负责经营管理,林永福缴纳了部分投资款22.55万元,并根据蔡娜的要求支付了海音娜公司各项运营费用80万元。2020年3月,经林永福、蔡娜协商一致,林永福将其持有的海音娜公司40%股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蔡娜;为此,林永福、蔡娜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股权转让《备忘录》,并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了《厦门海音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款15万元分期支付,第一期5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第二期5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第三期5万元于2021年9月1日之前付清;如蔡娜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应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向林永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双方产生争议,应向合同签订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林永福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于2020年4月8日到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蔡娜办理了海音娜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2020年9月30日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付款期限届满后,蔡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林永福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0年10月10日委托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向蔡娜签发《催款律师函》,但蔡娜收到律师函后仍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绝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蔡娜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蔡娜除了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之外,还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林永福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蔡娜辩称,一、林永福和蔡娜成立海音娜公司时,约定注册资本300万。林永福以装修款入股,林永福陈述所有装修费用是147万,但未提供相关发票、转账凭证。二、截至开庭之日,蔡娜确认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15万元。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30日,林永福与蔡娜共同投资设立海音娜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其中林永福持股40%,蔡娜持股60%。2020年3月20日,林永福与蔡娜签订一份《备忘录》,主要内容:经双方协商,林永福将海音娜公司40%股份(15万元)转让给蔡娜。蔡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给林永福,第一期5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第二期5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期5万于2021年9月1日前结清。林永福需在2020年5月1日之前配合蔡娜完成股份转让等事项,海音娜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与林永福无关。

2019年3月27日,林永福(甲方)与蔡娜(乙方)签订《厦门海音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决定将所持有的公司4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120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双方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备忘录》一份。第一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目标公司40%的股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受让该股权。……3、股权转让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具体为:第一期5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第二期5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期5万于2021年9月1日前结清。第二条股权转让的相关条件:2、甲方应配合乙方在2020年5月1日之前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特别约定:1、甲、乙双方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权利义务以本协议及双方签订的《备忘录》约定的为准,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本协议及《备忘录》约定的权利义务,共同受本协议及《备忘录》的约束。第五条违约责任:2、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若逾期未能支付的,以逾期支付款项为基础,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0年4月8日林永福与蔡娜完成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林永福将其持有的40%股份过户给厦门多来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更名为厦门多来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来米公司)。股权变更之后,蔡娜占股30%,多来米公司占股70%。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蔡娜系多来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

2020年10月10日,林永福的委托代理人陈丽珍向蔡娜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截至发函之日,您已逾期支付第一期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庭审中,蔡娜陈述其因经济困难,故未能履行支付前两期股权转让款义务,但承诺支付第三期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永福和蔡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2020年4月8日,林永福依约在工商部门完成其持有的40%股权份额转让手续,将40%的股权份额转让给多来米公司。蔡娜系多来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且蔡娜未对林永福将40%的股权份额转让给多来米公司的行为提出异议,故应视为蔡娜和林永福对该股权份额转让方式协商一致、达成合意,林永福已依约将其持有的40%的股权份额转让给蔡娜。至此,林永福对其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蔡娜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向林永福支付第一期5万元款项,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5万元款项。现前两期款项履行期限均已届满,蔡娜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就前两期股权转让款逾期支付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蔡娜应于2021年9月1日前向林永福支付第三期款项5万元,林永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之规定,主张蔡娜构成预期违约。本院认为,林永福应对主张的积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蔡娜不能履行第三期款项的付款义务,故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且蔡娜在庭审中陈述表明其欲积极履行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意愿,蔡娜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由于新冠疫情导致海音娜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进而致使蔡娜客观上暂时陷入履行不能之境地,而非以行为默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故蔡娜未支付前两期到期款项的行为,与其是否会支付第三期未到期款项并无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其行为必然构成默示毁约。综上,蔡娜应继续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并对未支付前两期到期款项即10万元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若逾期未能支付的,以逾期支付款项为基础,蔡娜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向林永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约定于法不悖,应予支持。故蔡娜应向林永福支付违约金,第一期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第二期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蔡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永福尚欠的股权转让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期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第二期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林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蔡娜负担1100元,由林永福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如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培健

书 记 员 刘林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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