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诠胜,北京回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玉华与被告孙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涉案×××思迪牌轿车登记在原告之夫倪保永(已去世)名下,原告准备将该车辆进行报废,故于2019年4月到车管所了解政策,被告告知原告可将车辆以3万元卖给他,后双方签订了《车辆背户协议》,原告将车交付被告,被告给了原告3万元。后原告得知被告没有指标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该行为违反了小客车指标的强制性规定,且处分车辆未得到倪保永的父亲、女儿的同意,故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于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汽车背户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思迪牌轿车及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3.被告支付车辆使用费(自车辆交付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照每月2500元为标准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1.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2.我于2019年4月购车后又于2019年7月以现金5万元的价格背户将车辆卖出,一并将行驶证、登记证手续交给下家。我现在找不到车,客观上无法返还,我已经联系不到购买车辆的人。3.不同意支付车辆使用费,我买这个车就有权处分这个车,要求法院通知车管所将原告车辆指标注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思迪牌小型轿车于2007年注册登记在倪保永名下。
2019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格式的《汽车背户协议书》,打印部分约定“因被告为外地户口,暂住证未满,不能办理车辆上牌,故借原告身份证上牌”,备注部分手写约定“原告将车辆带车牌一起卖给被告,终身背户用,价格为3万元”。此车之后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不得干涉。使用期间发生一切纠纷、违章由被告负责。此车应每年购买保险(三者险15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被告,被告将3万元交付原告。
经本院释明,若本院认定合同无效,被告是否有相应的请求提出,被告表示要求返还价款3万元。
庭审中,1、被告陈述称,合同中双方特别进行了手写,被告没有摇号资格也没有小客车指标,北京车牌过户需要指标而不是暂住期,暂住期和过户没有关联。合同目的就是手写的“连车带牌一起买,终身背户”。原告则表示之前对北京市小客车调控政策并不了解。2.关于车辆目前状况,原告表示不清楚。被告陈述称,收车后即转卖,没有下家的具体信息,对车辆的现在的情况也不清楚。原告对被告陈述不予认可,经本院数次释明坚持要求返还车辆。
上述事实,有车辆查询表、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汽车背户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汽车背户协议书》的真实意思显然是终身背户买卖机动车,以上约定不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要求,损害了机动车登记管理和身份证管理的社会公共秩序,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本应将车辆及相应手续返还给原告,原告也应当将收取的款项同时返还给被告,但因目前车辆状况不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若日后原告能提交车辆现实状况的相关证据,可再次起诉解决。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价款的主张,亦应同时处理,故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吴玉华与被告孙雷于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汽车背户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吴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玉华负担857元(已交纳);由被告孙雷负担1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