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依勒,男, ****年**月**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色达县,捕前住四川省色达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6日经色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色达县某某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指定辩护人格召绒布,色达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色达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起诉书文号

色检未刑诉〔2021〕1号

指控事实

2019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依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依某某由色达县洛若镇方向往色达县翁达镇方向行使至色色路处,因占道行使,与姚楚光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依勒受伤及乘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依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色达县某某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3333120190000002号、甘孜州某某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甘孜州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00002号认定,依勒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依勒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依勒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色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依勒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采纳。被告人依勒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辩护人阅读了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量刑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依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先行羁押期间已在刑期中折抵)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蒋 忠 彬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嵯雄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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