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蒋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赵洪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宁与被申请人蒋效波、赵洪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宁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蒋效波、赵洪凤价值8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蒋效波、赵洪凤价值8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刘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