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春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荔浦县。
申请执行人刘顺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
被执行人桂林市耀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小区10栋1、2层7、8、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林辉。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廖春桃、刘顺发与桂林市耀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国平
审判员 秦好成
审判员 张红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