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某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某某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42524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次某,合作社负责人。 承包人:仁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某某乡某某村*组,现住该村。 被告: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四川省某某村人。
审理经过
原告某某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2020年6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1.5元,减半收取815.75元,由原告某某农牧民专业合作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次仁罗布人民陪审员旦巴仁青人民陪审员桑珠多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旦 增 公 斯 书 记 员 白 玛 德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