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帆,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申请执行人:李海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黄嘉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审理经过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穗仲案字第10624号裁决,黄嘉伦应向何帆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向李海棱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向何帆、李海棱支付律师费5000元、仲裁费3284元等。因黄嘉伦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何帆、李海棱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嘉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既未履行相关义务亦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嘉伦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黄嘉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嘉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粤01执14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黄嘉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何帆、李海棱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帆、李海棱发现被执行人黄嘉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晓怡
审判员 李小明
审判员 邹群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恬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