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宜购农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曙光69号创景花园地下车库农家超市1234室。

法定代表人:邹德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徽宜购农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司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安徽宜购农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登记机关为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期限自201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3日,经营范围为市场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商贸投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房屋租赁服务。

该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根据公司法、安徽宜购农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破产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安徽宜购农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决议从作出之日起即生效。2021年3月,该公司委托安徽瀛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瀛和专审字[2021]2116号《安徽宜购农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记载:截至2021年2月28日,安徽宜购农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68,834.69元,负债总额4,464,095.49元,资产负债率为1210%。据安徽宜购农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陈述,原合同用工已安置完毕,截至申请时职工总人数为0人,其欠付的工资及社保费用暂由个人代为支付至2021年4月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宜购农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现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受理安徽宜购农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统瑞

审判员  魏 琦

审判员  陈 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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