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佟德祥,男,住所地:海城市。 被申请人:佟玲,女,住所地:海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佟德祥与被申请人佟玲追偿权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佟德祥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对被申请人佟玲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900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佟德祥因与被申请人佟玲追偿权诉前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佟玲名下在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03×××53内存款79000元整,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 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