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原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象山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5775987023F。

法定代表人:黄宋密,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住所地广**壮族自治区**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华润大厦**座**楼**室室。

法定代表人:刘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林县火力,住所地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里镇王马村王马村。

法定代表人:黄定威,厂长。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西海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林县火力发电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称,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的国有产权转让违反了《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转让行为无效。而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的国有产权是否有效转让给了其公司属于实体法律问题,必须另行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再界定。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4执恢7号之一执行裁定将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显属越权处理实体法律问题,依法必须撤销,解除对异议人及上林县火力发电厂财产的查封。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依据《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作为主张债权转让不符合规定应当终止的依据不成立,债权转让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上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查封异议人及上林县火力发电厂名下的财产合理合法。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毫无意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广西海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林县火力发电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3)崇执裁字第58-3号民事裁定书,追加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桂14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桂执复2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4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桂14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崇执裁字第58-3号民事裁定。广西海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均不服,申请复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桂执复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广西海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4执异8号执行裁定。根据上林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和申请执行人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6)桂14执恢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不服,遂提出异议。

另查明,2005年7月13日上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上林县火力发电厂、木山煤矿、煤炭工业公司企业重组总体方案》(上政函【2005】36号),根据该方案,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名称变更为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对上林县火力发电厂、上林县木山煤矿、上林县煤炭工业公司三家企业进行改制重组,三家企业并入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其企业法人资格自行消失,由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继三家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经营范围、许可证及特许经营权。2005年8月9日,上林县人民政府授权上林县财政局与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上林县火力发电厂、上林县木山煤矿、上林县煤炭工业公司三家企业的全部企业国有产权(剥离部分除外)转让给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的全部资产(剥离部分除外)、债权(剥离部分除外)、债务(剥离部分金融债务除外)、经营范围、许可证及特许经营权由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05年9月26日,上林县财政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督部门对原上林县火力发电厂与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移交的资产和财务资料进行监督移交。虽然2008年3月上林县人民政府下发上政发【2008】20号文件暂缓实施企业重组,但根据上林县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关于对原上林火电厂土地等资产处置的意见》,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已经按照重组方案移交给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协议》也已得到实际履行,且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陆续享受国家政策的扶持资金,上林县火力发电厂改制重组工作已完成。上林县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1日《关于上林县火力发电厂资产处置的复函》亦明确,原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的权利(债权)义务(债务)全部由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继。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相关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已经按照重组方案移交给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且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陆续享受国家政策的扶持资金,上林县火力发电厂改制重组工作已完成。上林县人民政府在其《关于上林县火力发电厂资产处置的复函》亦明确,原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的权利(债权)义务(债务)全部由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继。据此,本院以(2016)桂14执恢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异议人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本院(2016)桂14执恢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至于异议人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问题,本院(2016)桂14执异8号执行裁定已作过审查,且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本案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增雷

审判员  韩振森

审判员  黎 杰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凤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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