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海达点金生物样本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就业促进及科技推广中心D2楼。 法定代表人:王元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定向点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3号三层南侧326。 法定代表人:张立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高新区经科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9号A座401。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建设,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王元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宁海达点金生物样本库有限公司、北京定向点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高新区经科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王元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89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海达点金生物样本库有限公司、北京定向点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海达点金生物样本库有限公司、北京定向点金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济宁海达点金生物样本库有限公司、北京定向点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7元,减半收取30504元,由上诉人济宁海达点金生物样本库有限公司、北京定向点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鲁军 审判员 席建霞 审判员 陈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