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月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告李华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婺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月仙与被告李华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车款75800元整。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1日上午原告打款75800元给被告,委托被告去上饶丰田4S店提车,但被告未去提车并失联。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婺源县安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原告丈夫章建龙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被告去上饶提车的应当是公司而非原告个人,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江月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