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某,住泽库县。
被告:更某,住泽库县。
审理经过 原告日某与被告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判长焦世全
审判员旦却
人民陪审员多日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多杰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