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某,住泽库县。

被告:更某,住泽库县。

审理经过 原告日某与被告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判长焦世全

审判员旦却

人民陪审员多日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多杰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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