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军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王丹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审理经过

吴军民与王丹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军民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王丹江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军民人民币106800元及利息,并缴纳诉讼费1218元,申请执行费14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所有的浙J×××××小型汽车一辆,因未实现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可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浙1081执30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杰    琛 审 判 员 干军辉代理审判员朱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郑    丛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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