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沂南县胜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青驼镇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曾庆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凯,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新干县酷隆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灌溪村委会下灌溪村。 法定代表人:陈庆明,总经理。 被告:陈庆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沂南县胜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干县酷隆力贸易有限公司、陈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沂南县胜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沂南县胜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沂南县胜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2020元,由沂南县胜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 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刘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