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智,曾用名杨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洛阳市洛龙区,现住址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2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2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杨智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老城区中间交叉口附近时,因朋友兰龙飞打招呼,其将摩托车停在路中间,被一路过的小型客车撞倒。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3mg/100ml,杨智所驾驶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杨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37.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成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