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信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许兆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审理经过 许信发与许兆龙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皖0722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7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
1、本案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3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因被执行人联系不上,未签收,于3月20日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微量银行存款,对相应的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委托相关予以查封,不知该车辆具体下落,未实现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人员于2021年4月16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组织及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状况,反馈被执行人常年外出,联系不上,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请求情况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及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调查财产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履行的标的额为44935.51元及相应的利息(已扣缴执行费5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尹冬壮
审判员 胡孝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