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源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金丰盈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2099785302D,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徐红建。

被执行人:徐红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武书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源峥与长葛市金丰盈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徐红建、武书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082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葛市金丰盈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徐红建、武书贤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葛市金丰盈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徐红建、武书贤的银行存款1180000元(利息及其他费用另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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