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伍尚盛,男,1967年6月20日,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艳芬,女,1965年10月18日,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谭少宏,男,1962年11月19日,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伍尚盛与被告李艳芬、谭少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伍尚盛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伍尚盛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伍尚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由伍尚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玉汝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