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伍尚盛,男,1967年6月20日,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艳芬,女,1965年10月18日,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谭少宏,男,1962年11月19日,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伍尚盛与被告李艳芬、谭少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伍尚盛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伍尚盛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伍尚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由伍尚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玉汝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灿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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